中新網12月2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特偵組24日偵結“二次金改”衍生貪污、洗錢等案,起訴23人。其中遭起訴的企業(yè)高層,雖然都躲過行賄罪責,但仍被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
扁案第3波起訴范圍,主要就企業(yè)“錢進扁家”及洗錢兩大區(qū)塊。檢察官認定,企業(yè)界人士拿錢給扁家,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行為當時并無刑責。
錢進扁家部分,包括扁家原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的新臺幣7.4億元來源、流向。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企業(yè)巨款,構成貪污。
洗錢部分,包括扁家子女、兒媳、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zhèn)宇等人,因涉嫌協(xié)助扁家藏錢、搬錢,以及元大馬家協(xié)助扁家將款項轉往瑞士等行為,都被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
此外,扁家透過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幫忙,以呂泰榮胞姐呂和霖名義購買寶徠豪宅,也被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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