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知”明確其他情形需繳20%個稅
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下發(fā)《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明確了無償贈與房屋產權除三種情形贈與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稅局表示,個人無償贈與房屋有三種情形不征個稅,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獲得無償贈與的房屋的受贈人,都要繳個稅。
離婚辦過戶不用征個稅
又訊 記者昨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在下發(fā)的通知中明確關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
通知稱,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還稱,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記者何穎思 通訊員 何智鳳、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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