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備受輿論關注的房地產信貸問題,中國銀監(jiān)會有關負責人26日晚回應說,已對商業(yè)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提出四大防控要求,包括禁止對囤地捂盤的地產商發(fā)放新增貸款,查處其重復抵押問題,對78家退出地產的央企相關貸款項目不予授信等。(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5版)
雖然,這是一個主要旨在防控商業(yè)銀行信貸風險的政策,但對于廣大普通民眾,尤其是那些苦于高房價的民眾來說,仍不失為一個利好消息。因為從邏輯上看,金融機構收緊房貸,“禁向囤地捂盤開發(fā)商貸款”,勢必將構成對開發(fā)商囤地捂盤行為的打擊,進而最終有利于平復、遏制基于囤積居奇的樓價亂象。
房地產對資本的需求和依賴程度是相當高的,而在我國,這一點表現得尤為明顯。如數據顯示,與國外相比,我國房地產企業(yè)普遍存在自有資金不足、過分依靠銀行貸款的問題,目前全國房地產銀行貸款依賴水平在50%左右,部分大型城市這一比例甚至高達80%。而站在銀行的角度,近年來,房地產貸款占銀行信貸的比例也呈大幅度提高的趨勢,許多銀行這一比例接近或已超過25%。事實上,這也是最近以來,“國企地王”現象頻出,財大氣粗的國企們所以“不差錢”的一個基本信貸背景。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房地產綁架銀行”并非虛言。
此一情勢下,“禁向囤地捂盤開發(fā)商貸款”,當然是一項既必要也及時的政策措施。但現在接下來的問題是,該措施是否能真正被不折不扣、充分地執(zhí)行、落實?從當前樓市的現實來看,這里首先恐怕便面臨一個“囤地捂盤”的準確甄別認定問題。我們知道,在經歷多輪的樓市調控之后,現在的開發(fā)商在玩弄“囤地捂盤”時,手法手段已是越來越高明、富于隱蔽性了。比如“捂盤”,不再是簡單直接地公開捂盤、拒售,而是通過大幅調高開盤價格的方式間接變相地捂盤。再如“囤地”,也并非以往的簡單曬地、完全不開發(fā),而是以放緩開放進度、拖延工期的方式達到變相囤地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從實現的房地產利益格局來看,在銀行金融部門之外,地方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勇氣去“動真格”地配合查處開發(fā)商“囤地捂盤”,也是一個相當令人擔心的問題。事實上,打擊“囤地捂盤”并不是一個新鮮話題,早在11年前的1999年,國土資源部就出臺過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但在強大的利益桎梏下,我們看到的現實卻是,“囤地捂盤”現象多年來不僅沒有根本遏制,反而有增無減、愈演愈烈,數據顯示,“去年底全國閑置土地1萬公頃,幾乎一半是由開發(fā)商造成的”;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作為總是顯得“雷聲大雨點小”,罕見雷厲風行、干脆果斷的真動作。
有鑒于此,對于“禁向囤地捂盤開發(fā)商貸款”的調控前景,我們只能是謹慎樂觀,不妨以“聽其言,觀其行”的態(tài)度拭目以待。張貴峰() (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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