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長店實驗學校小學生小華放學后,為救落水同學不幸身亡。小華父母認為,學校擅自提前放學,水塘管理不善均應承擔責任,因而將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長店實驗學校承辦人羅先生和水塘管理者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長店村村民委員會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羅先生賠償小華家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搶救費等 7.2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村委會不承擔責任,駁回了小華家長的其他訴訟請求。
學生家長:學校提前放學
小華死亡時8歲,系長店實驗學校三年級學生。去年12月30日16時許,小華和同班同學小悅及另一名同校一年級學生在長店村小花園內玩耍,因乒乓球被風刮到水塘內,三人即從水塘東南側翻越護欄去拿球。在水塘東側未結冰處,乒乓球掉進了水里,小悅站在冰面邊緣取球時因冰面破裂落入水中。小華準備拿木棍救小悅時冰面再次破裂,小華隨即也掉入水中。后聯(lián)防人員將二人救起,小悅安全脫險,但小華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當天下午,長店試驗學校在召開家長會,布置學生的假期安排,小華和小悅家長均參加了家長會。據當天同去參加孩子家長會的小華的舅舅等親屬證實,開完家長會后,他們問老師能否將孩子帶走,老師說還要上一節(jié)課,于是他們就同小華的父親先回家了。
事發(fā)后,當警方詢問小華父親時,小華父親疑惑道:“沒有到放學時間,孩子怎么會出現(xiàn)在河邊呢?”
小華父母認為,學校擅自提前放學,水塘管理者金盞鄉(xiāng)長店村村民委員會在水塘管理上存在問題,對小華的死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他們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搶救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2萬余元。
學校稱:家長會后沒上課
學校負責人羅先生表示,案發(fā)當天,學校召開家長會后并沒有上課。班主任老師還在會上強調家長會之后家長要將孩子帶走。但小華的家長開完會后就離開了,因此他們有理由認為小華應在家長的監(jiān)護范圍之內。羅先生表示,學校平時很注重安全教育,已經盡到對孩子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小華作為一個8歲的孩子,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名學生家長也證實,當天家長會后,學校確實沒有上課,老師曾讓家長把孩子接回家。
經法庭調查,長店實驗學校未在教育部門進行任何登記注冊,羅先生系投資人之一,負責日常管理。庭審中,羅先生表示如果法院確定學校在事故中負有責任,其愿意一個人承擔。對此,小華父母表示同意。
長店村村委會則表示,事發(fā)水塘系歷史自然形成,一年四季封閉,四周設置了圍欄,并設有“水深危險、禁止攀爬、禁止溜冰”的標志,村委會已經盡到管理責任,沒有任何過錯,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小華家長對村委會的起訴。
法院判決:家長也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長店村委會在水塘周圍設置了圍欄及警示標志,小華落水后積極進行了援救,因此難以認定長店村委會在事故中存在過錯。
根據公安部門向小悅所做詢問筆錄,可見小華在看到警示標志后,且能理解其含義的情況下,仍翻越圍欄,以致發(fā)生事故,因此小華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證言,可見校方實際傳達過家長可以將孩子從學校帶走的通知,小華父親從始至終參加了家長會,應能看到其他家長將孩子帶走的情況,因此,小華父親存在明顯疏忽,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學校在沒有安排學生上課而提前放學的情況下,應當明確通知到學生的監(jiān)護人。該案中,校方既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就學校提前放學一事明確通知到學生家長,亦未注意到是否所有學生均已由家長在開完家長會后帶走,因此校方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羅先生賠償小華家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搶救費等共計7.2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駁回了小華家長的其他訴訟請求。本報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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